中國國際法學會撰文批駁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決中的六大謬誤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6-12 09:29:43 | 來源: 新華網(wǎng) |
中國國際法學會10日發(fā)表《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一文,支持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仲裁的立場,從法律角度批駁仲裁庭就該案管轄權(quán)問題所作裁決的謬誤,并闡明仲裁庭所作管轄權(quán)裁決以及其下一步對實體問題作出的裁決均無法律效力。
該文指出,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作出的《管轄權(quán)和可受理性裁決》從認定事實到適用法律都充滿錯誤。該裁決至少存在以下六大謬誤:
第一,錯誤地認定菲律賓所提訴求構(gòu)成中菲兩國有關(guān)《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第二,錯誤地對不屬于《公約》調(diào)整而本質(zhì)上屬于陸地領(lǐng)土主權(quán)問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quán);
第三,錯誤地對已被中國排除適用強制程序的有關(guān)海域劃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quán);
第四,錯誤地否定中菲兩國存在談判解決相關(guān)爭端的協(xié)議;
第五,錯誤地認定菲律賓就所提仲裁事項的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了“交換意見”的義務;
第六,背離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和宗旨,損害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quán)威性。
該文強調(diào),仲裁庭所作管轄權(quán)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違背審慎原則,顯失公正,完全是一項政治性裁決,不應有任何法律效力。
該文最后指出,仲裁庭對菲律賓所提訴求確立管轄權(quán)是完全錯誤的。無論仲裁庭下一步對實體問題作出何種裁決,同樣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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