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爺爺講故事系列之第十講——分類械斗與省籍矛盾

汪爺爺講故事系列之第十講:

 

分類械斗與省籍矛盾

 

——臺灣社會的舊傷與現(xiàn)代病

 

汪毅夫

 

聽者諸君可以發(fā)現(xiàn),本次演講的講題和副題各是“雙元結構”:分類械斗/省籍矛盾,舊傷/現(xiàn)代病。

 

為了講述的方便,我依次解讀如下“雙元結構”:移民社會/定居社會,地緣組合/親緣組合,分類械斗/宗族械斗,民間私斗/政治操弄,舊傷/現(xiàn)代病、分類械斗/省籍矛盾。

 

01.移民社會/定居社會

 

臺灣在歷史上經(jīng)歷過移民開發(fā)的階段,即移民社會的階段。大約在清代咸豐年間(1851—1861),臺灣社會逐漸從移民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

 

移民社會的人口增長約等于移民(主要是男性單身移民)數(shù)量的增加,即移入增長,定居社會的人口增長則屬于自然增長。

 

與此相應,移民社會、定居社會各自發(fā)生的社會問題會有一些不同。

 

按照社會學家的解釋,社會問題就是妨礙社會成員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的問題。

 

我在《閩臺婦女史研究》(海風出版社2011年版)一書里報告說:在臺灣移民社會階段,人口增長既以移入增長為主,移入的人口基本上是男性單身移民,由此派生的則是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問題即“男多女少”的問題。在“男多女少,匹夫猝難得婦”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發(fā)生溺棄女嬰和錮婢不嫁的社會問題。進入定居社會以后,人口增長以自然增長為主,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狀況逐漸改變,于是溺棄女嬰、錮婢不嫁的社會問題發(fā)生了。

 

02.地緣組合/親緣組合

 

移民社會、定居社會的社會結構也不相同。

 

移民入臺,多是同鄉(xiāng)結伙而來。到了臺灣,“宗族之親少,洽比之侶多”(高拱乾:《臺灣府志》)、“流寓者無期功強近之親,同鄉(xiāng)并如骨肉矣”(周鐘瑄:《諸羅縣志》)。于是,同鄉(xiāng)移民的地緣組合是移民社會主要的社會結構。

 

當然,地緣組合如“閩粵分類”等是移民社會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社會結構。

 

20年前,我在《中國文化與閩臺社會》(海峽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報告:在臺灣移民社會“閩粵向來分類”的現(xiàn)象背后、在地緣組合之外另有一種民系(客家民系、閩南民系)組合的社會結構。如林樹梅《與曹懷樸明府論鳳山縣初政事宜書》記:“閩之汀州與粵連界,(在臺灣)亦附粵莊”,姚瑩《東溟文集》謂:“粵人黨粵,潮雖粵而亦黨漳”。

 

定居社會的社會結構主要是同宗移民后裔的親緣組合。

 

03.分類械斗/宗族械斗

 

吾師陳孔立教授在其學術名著《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研究》指出:“分類械斗是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它從乾隆中葉開始逐漸發(fā)展,到了嘉慶、道光、咸豐年間達到高峰,成為臺灣社會一個嚴重問題”。

 

《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研究》于1990年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后,又有九州出版社的增訂版和重印本,在學界備受推崇。

 

清人趙翼《檐曝雜記》記:“閩中漳、泉風俗多好名尚氣。……民多聚族而居。兩姓或以事相爭,往往糾眾械斗,必斃數(shù)命”。這里所記,是漳、泉兩地宗族械斗的共同情形。在臺灣移民社會里,械斗往往不是“兩姓”之間的械斗即宗族械斗,而是以地緣為類、為組合單位的械斗如“漳、泉拼”。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分類械斗是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

 

分類械斗是以地緣為組合單位的械斗,是移民社會的特殊現(xiàn)象;宗族械斗則是定居社會里以宗族為組合單位的械斗。

 

04.民間私斗/政治操弄

 

械斗(包括分類械斗)屬于民間私斗,其起因和過程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但在善后階段往往有官府或官兵介入。

 

咸豐九年(1859),曾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的張集馨在其《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1981年版)記其同咸豐皇帝的答問,其文略謂:

 

上曰:“彼處械斗,始于何時?”對曰:“臣查《漳州府志》,盛于永樂末年,其始則不可考”。上曰:“械斗是何情形?”對曰:“即戰(zhàn)國合縱連橫之意。大村一族,同姓數(shù)千百家;小村住一族,同姓數(shù)十家及百余家不等。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shù)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斗。”上曰:“地方官不往彈壓么?”對曰:“臣前過惠安時,見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斗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頗有父幫大姓,子幫小姓,互相擊斗,絕不相顧者。”上曰:“殺傷后便當如何完結?”對曰:“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shù)需索命價,互訟到官。官往查拿,早經(jīng)逃逸。官吏營兵將其村莊焚毀,通緝捕拿。亦有日久賄和,不愿終訟者。”上曰:“命價每名若干?”對曰:“聞雇主給尸親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臣每笑其勇則有之,忠則未也。”

 

這段答問說明械斗屬于民間私斗,其起因、過程和善后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如民間所謂“私斗私了”。

 

也是在咸豐年間,臺灣道徐宗干在其《壬癸后記》里記1852年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因午后雷雨避免了一場械斗的神異故事,并謂“非此雷雨,則斗必成,而傷害之人多矣。神之靈也,民之福,官之幸也。”

 

顯然,作為民間私斗的械斗完全不是“政治操弄”的問題。

 

05.舊傷/現(xiàn)代病、分類械斗/省籍矛盾

 

械斗(包括分類械斗)曾經(jīng)是臺灣嚴重的社會問題,是臺灣社會的舊傷。

 

臺灣俗諺“咸豐三,講到當(當今)”常被用來謂人舊事重提或者老調常彈。

 

咸豐三年,臺灣發(fā)生了“泉屬四縣”即“晉(晉江)、南(南安)、惠(惠安)三邑”移民與同安縣移民的大規(guī)模械斗,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嚴重。

 

咸豐以后,宗族械斗取代分類械斗成為臺灣民間械斗的主要形式。

 

“咸豐三,講到當”,涉及地緣組合的分類械斗在臺灣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以后已不再發(fā)生。

 

誰也不曾料到,同樣涉及地緣組合的省籍矛盾成了當今臺灣社會的現(xiàn)代病。

 

與分類械斗的舊傷不同,作為臺灣社會現(xiàn)代病的省籍矛盾從來充滿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從來不離政治操弄的推動。

 

在社會治理方面,政府有責任防范和處置社會問題。

 

人稱“腐敗無能”的清代官府,尚且視規(guī)避社會問題為“神之靈也,民之福、官之幸也”。

 

若有所謂“政府”樂衷于透過政治操弄來制造社會問題、撕裂社會,則天譴民怨,不知其如何收拾也?

 

(本文為汪會長演講的節(jié)錄稿/整理 劉強)

 

2016年9月1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