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臨時仲裁庭之一:摘去草臺班子的光環(huán)

本月12日,一個由五名仲裁員組成的臨時仲裁庭,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作出了所謂最終裁決。且不論仲裁結果極其荒唐,就是這個“草臺機構”諸多的不合常理之處、不合情理之處、頗多疑點之處、讓人費解之處,也很讓人質疑。

 

用別人的抬頭信紙辦公

 

12日,所謂最終裁決結果以向有關國家以及機構媒體發(fā)送電子郵件的形式發(fā)布。郵件的發(fā)件人,是設在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郵件抬頭,也是“常設仲裁法院”并帶有其徽標。這讓人直觀理解為,裁決是由常設仲裁法院作出的。

 

常設仲裁法院的辦公地點為位于海牙的和平宮,那里也是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所在地。但常設仲裁法院與臨時仲裁庭之間,恐怕也只能算有“半毛錢關系”,因為前者受后者“雇傭”,提供后者的書記服務。

 

臨時仲裁庭是個臨時搭建的班底,除了五名仲裁員外,沒有統(tǒng)一的辦公地點、沒有秘書人員、沒有辦公用品,甚至連公共郵箱、抬頭信紙等一干必要“官方證明”都沒有。這種情況下,如何仲裁一樁“國際大案”呢?臨時仲裁庭于是請常設仲裁法院代為承擔秘書服務,為其發(fā)布消息,發(fā)布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信息。為此,臨時仲裁庭要給常設仲裁法院支付一筆不菲的服務費。

 

2013年7月,也就是臨時仲裁庭成立的第二個月,它以人力和資源有限為由,把秘書服務正式“外包”給常設仲裁法院,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協(xié)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fā)布信息和新聞稿,組織在海牙和平宮舉行聽證會,支付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費用等。至于花銷與收入的細節(jié),“起底臨時仲裁庭”系列報道后續(xù)會有單獨成文的調查。

 

這么一來,臨時仲裁庭仿佛就穿上了有100多年歷史的常設仲裁法院的“真皮外衣”。

 

無人認領的山寨組織

 

常設仲裁法院四名中國籍仲裁員之一的劉楠來老先生已經80多歲。他告訴新華社記者,常設仲裁法院歷史悠久,在國際上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仲裁員的門檻要求也很高。但相比之下,臨時仲裁庭對仲裁員要求較低,門檻也沒那么嚴格。因此,仲裁庭總想與常設仲裁法院捆綁在一起,有借助后者的名氣抬高自己身份的想法。

 

“驢蒙虎皮”的臨時仲裁庭所謂裁決結果出爐后,好多機構紛紛表達“不開心”,有的明確表示與之撇清關系。

 

14日,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發(fā)言人迪亞里克在例行記者會上再次表示,仲裁庭的運作與聯(lián)合國秘書長沒有關系。

 

聯(lián)合國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也不愿被人誤解與這樁仲裁有瓜葛。

 

13日上午,新華社海牙分社記者向國際法院提問:“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公布后,很多西方媒體報道說‘聯(lián)合國支持的法庭’甚至‘聯(lián)合國法庭’對南海案做出裁決。國際法院可否置評?”當天下午,國際法院在其官網刊出中英文聲明:“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由常設仲裁法院提供秘書服務的一個仲裁庭做出。國際法院作為完全不同的另一機構,自始至終未曾參與該案,因此在國際法院網站上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

 

第二天,國際法院新聞部負責人安德烈·波斯卡庫金向新華社記者重申,一些媒體對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確實存在誤解,“事實上,國際法院與南海仲裁案沒有絲毫關系”。

 

在德國漢堡,國際海洋法法庭也出面發(fā)聲。國際海洋法法庭新聞發(fā)言人朱莉婭·里特爾向新華社駐柏林記者澄清:“臨時仲裁庭不從屬于國際海洋法法庭。”她說,國際海洋法法庭與《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87條第1款提及的所有法院、仲裁庭都不存在上下級從屬關系,因此不會對“其他法院或法庭”作出的裁決發(fā)表評論。

 

國際海洋法法庭于1996年10月在德國漢堡成立,是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的下屬法庭,共有21名法官。該法庭是根據(jù)1994年生效的《公約》成立的。如果連依據(jù)《公約》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都與臨時仲裁庭沒有絲毫聯(lián)系,那么,臨時仲裁庭豈不是黑戶?

 

一個日本人主導的鬧劇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確實出自《公約》附件七。依據(jù)《公約》第十五部分“爭端的解決”,菲律賓在解決爭端的“四選一”機制中選擇了C項,即依照附件七組成臨時仲裁庭。

 

仲裁庭五名仲裁員中,由提起程序的一方指派一人,由爭端他方指派一人,其他三人由前兩人協(xié)商指派。由于中國從一開始就堅定了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五名仲裁員無法湊齊,此時,柳井俊二出現(xiàn)了。

 

《公約》確實規(guī)定了在雙方無法協(xié)議指派另外三名仲裁員的情況下,可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柳井是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由他指派在《公約》程序上看似合規(guī)。

 

但問題在于,柳井本人具有頗多爭議,特別是他的日本籍身份以及他與日本安倍政權的親密關系。另外,他還在涉及東海等問題上有過鮮明的立場。這些因素決定了他理應主動回避南海仲裁案。而且,關于法官是否適合司職的規(guī)定,不僅有《公約》限制,更有很多其他國際司法條文約束,這方面的調查,后續(xù)報道會有獨立陳述。

 

柳井的出現(xiàn),反映了《公約》程序的公正缺陷,因為它放大了庭長的個人意志,損害了仲裁的正當性。這些法律界的擔憂,在后來的仲裁進程中,表現(xiàn)得淋漓盡致。

 

另外,成立仲裁庭解決有關爭端的方式在法律界一直有爭議,因為,在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上,《公約》附件七規(guī)定,由仲裁庭決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轄權,這本身就是一個明顯的“邏輯陷阱”,等同于集解釋權與司法權于一身的“霸王條款”。

 

當五人仲裁庭如何“點將”成為柳井“個人意志的舞臺”,當仲裁庭解釋權和司法權掌握在仲裁員自己的手中,不能不說,整個南海仲裁案都在受柳井一人意志的影響。

 

裁決書不專業(yè)不嚴肅

 

事實證明,在后來的裁決書中,多處顯示出“低門檻”仲裁員作出的不嚴謹判斷,并反映五人仲裁庭的政治傾向性。

 

劉楠來不僅是一名常設仲裁法院的仲裁員,也是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他在仔細分析仲裁庭的裁決書后,認為存在很多專業(yè)上的不嚴肅和不專業(yè)。例如,在有關島礁地位的裁決中,仲裁庭自稱指定了“一名水文地理專家協(xié)助評估菲律賓的技術性證據(jù)”,這名專家同意了菲律賓關于一些島礁的認定。

 

劉楠來說,仲裁庭僅僅根據(jù)“一名水文專家”和菲律賓單方面觀點就做出裁定,沒有完整的證據(jù)鏈,這是很不嚴肅的做法。實際上,對于南海島礁的實際情況,國際上存在不同說法,不少很有聲望的地理學家和海洋法學家都認定太平島是島,而非礁。

 

劉楠來還認為,仲裁庭故意模糊和回避島嶼歸屬問題,試圖通過否定“九段線”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來否定“九段線”的合法性,從而否定中國對“九段線”以內的島礁主權,正是迎合了某些國家的需求,這也是對《公約》不判斷主權歸屬的違背。

 

另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在閱讀裁決書的英法文原版后都讀出一種傲慢、武斷和偏激的味道,不知是因為不專業(yè)所致,還是有感而發(fā)的情緒所致。

 

一言蔽之,否認所謂仲裁的最有效辦法,就是摘下仲裁庭的光環(huán)讓世人看清楚:草臺班子的裁決如同草臺本身一樣不值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