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妾”一詞遭濫用: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稱
編輯: 陳豪 | 時間: 2014-12-30 10:57:13 | 來源: 深圳商報 |
打開電視機,只要有古裝劇,不論是始皇漢武,還是唐宗宋祖,直到雍正乾隆,在他們駕前,總有一干珠光寶氣濃妝艷抹的女子,飄飄萬福,自稱臣妾。其實,這是糊涂的編劇導(dǎo)演對傳統(tǒng)文化的不尊重,是對臣妾這個詞的濫用。
臣妾,作為名詞,古來稱地位低賤者,《尚書傳》說:“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禮注》也說:“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戰(zhàn)國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注云“男為人臣,女為妾”。所以也以“臣妾”指臣服者、被統(tǒng)治者。
“臣”在甲骨文中是一個豎著的眼睛,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中說:“人首俯則目豎,所以像屈服之形者。”《說文解字》曰:“臣,像屈服之形。”《禮記·少儀》:“臣則左之。”鄭玄注說:“臣謂囚俘。”意思就是說,“臣”是被抓獲的戰(zhàn)俘。這就是“臣”的本義,抓獲的戰(zhàn)俘如果不殺,就成為勝者的奴隸,所以“臣”就專指男性奴隸。
《說文解字》還說:“臣,事君者。”“臣”的最后一種用法就是男人的自稱了,《左傳·僖公五年》:“臣聞之,鬼神非人實親,唯德是依。”這是宮之奇對虞公說的一段話,宮之奇在虞公面前就自稱為“臣”。值得說明的是,清朝的典章制度中規(guī)定,滿族官員在上奏章時,可以自稱“奴才”,漢臣上奏章時只能稱“臣”,不得自稱“奴才”,否則就是“冒稱”,要受到懲罰。在清朝皇帝的眼中,“臣”連“奴才”都不如,可見“臣”的地位之低下。
甲骨文的“妾”字,下面是個“女”字,上面是個“辛”字,“辛”就是一把“平頭鏟刀”。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中說:“‘辛’是給有罪者或異族俘虜行黥刑時所用的刀、鑿一類的刑具,黥刑無法表現(xiàn)在簡單的字形之中,所以就借用施刑的工具來表現(xiàn)。”《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有時也用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當(dāng)然,用得最多的還是“女子的謙稱”。“臣”、“妾”只能分別用于男人或女人對自己的謙稱,不能混用或亂用,更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稱。
劉長卿、薛逢、殷文圭等唐代詩人頌圣之作皆有“萬方臣妾”的說法,宋代大詩人陸游詩有“萬邦盡臣妾”句。除對皇上外,對皇后也可用“臣妾”一詞,如《晉書·后妃列傳》載,元楊皇后崩,左貴嬪之誄曰:“臣妾哀號,同此斷絕。”顯而易見,“臣妾”是一種統(tǒng)稱,指作為臣民的眾男女,對具體的一男或一女,不當(dāng)稱作“臣妾”。“臣妾”又可作動詞用,也往往是對許多人而言,如東漢蔡邕《上始加元服與群臣上壽章》說:“臣妾萬國。”唐代李嶠《大周降禪碑》說:“臣妾四極。”所以,皇后、嬪妃對于皇上,可自稱“妾”或“賤妾”、“小妾”等,而不應(yīng)稱“臣妾”。
只要讀一讀《后漢書》、《晉書》、新舊《唐書》、《宋史》、《明史》中任何一書的后妃傳,便可以知道后妃們同皇上談話時是如何自稱的。如果讀一讀《金史》、《元史》或《清史稿》中任何一書的后妃傳,還會看到,作為嬪妃的少數(shù)民族婦女,也知道自稱“妾”而不稱“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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