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的科學指引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24-07-10 11:59:58 | 來源: 人民日報 |
一段時間以來,民進黨當局繼續(xù)頑固堅持“臺獨”分裂立場,大肆宣揚“臺獨”分裂謬論,破壞兩岸關系發(fā)展基礎,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wěn)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制定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明確指引,正當其時。
《意見》以更具可操作性和精細化的方式落實了《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要求,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guī)范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充分彰顯出中國政府嚴懲“臺獨”頑固分子的立場和態(tài)度。總體來說,《意見》為全面、精準、從嚴、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科學指引。
一是全面追責?!兑庖姟肥紫蓉瀼亓藞詻Q反對任何形式“臺獨”分裂活動的基本要求,從犯罪類型和罪名界定等方面,全面細化了《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本要求。從犯罪類型來看,《意見》將近年來“臺獨”分裂勢力最著力鼓噪、宣揚、謀求的分裂活動均明確歸入分裂國家范疇,并將謀求“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和“歷史文化臺獨”等近年來極少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重點謀劃操弄的分裂行徑作為打擊重點?!兑庖姟愤€設置了兜底條款,將“其他圖謀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界定為分裂國家罪的打擊范圍,從而為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可能耍出的“分裂新花樣”預留了制度空間。從罪名界定來看,《意見》不僅對適用刑法規(guī)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條件作出詳細規(guī)定,而且在附則中明確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圍繞這些罪名形成的制度建構,為打擊“臺獨”頑固分子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實施的“臺獨”分裂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jù)。
二是精準追責。《意見》充分貫徹了嚴打極少數(shù)頑固分子、挽救部分盲從人員、保護絕大多數(shù)臺灣同胞的基本方針,著力做到了“兩個區(qū)分開來”。一方面,《意見》落實了將極少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和廣大臺灣同胞區(qū)分開來的基本原則,明確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兑庖姟窐祟}中即將打擊對象明確界定為“臺獨”頑固分子,并在正文中將犯罪主體限定為“組織、策劃、實施”“組織、策劃、指揮”等的相關人員。必須認識到,對“臺獨”頑固分子的嚴懲,恰是保障兩岸關系正常發(fā)展、兩岸交流正常進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因此,祖國大陸采取的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種種措施,絕非針對廣大臺灣同胞,更不會影響兩岸正常交流交往。另一方面,《意見》落實了將極少數(shù)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和認罪認罰、改過自新者區(qū)分開來的基本原則,明確“臺獨”頑固分子若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不追究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責任。這為曾進行過犯罪活動但已認識到自身罪行的犯罪分子依法保留了懺悔、立功的制度空間。
三是從嚴追責?!兑庖姟烦浞重瀼亓藦膰缿吞?ldquo;臺獨”頑固分子、以最嚴格的法律制度堅決捍衛(wèi)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這一最為重要的國家利益的基本精神?!兑庖姟吠怀龃驌糁攸c,對刑法中規(guī)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法律概念做出了詳細闡釋,并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犯罪情節(jié)的量刑標準,為從嚴懲處嚴重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為提供了認定標準。同時,《意見》還在程序上形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發(fā)布通緝令,人民法院對符合缺席審判條件者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有關國家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等規(guī)定構成的相互之間有效銜接的制度規(guī)范體系,進一步扎緊了懲治和追訴“臺獨”頑固分子的籠子。
四是依法追責?!兑庖姟烦浞重瀼亓嗽谧肪?ldquo;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過程中,必須落實法治思維、遵守法律規(guī)定,落實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基本原則的基本要求。貫徹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人權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所秉持的基本原則?!兑庖姟穲猿重瀼胤ㄖ瘟?,不僅重視對“臺獨”頑固分子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還強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委托辯護人等權利,對其在缺席審判過程中的辯護權、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權等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與此同時,在憲法法律框架下,《意見》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同樣為確保案件辦理的正確性、準確性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意見》織就的法網之下,任何“臺獨”分裂犯罪,都將逃無可逃。對于已深陷“臺獨”分裂泥潭者而言,懸崖勒馬、回頭是岸才是唯一正途!
(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 人民日報 》( 2024年07月1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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