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授予提名委員會

新華社消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梁振英15日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chǎn)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中表示,2017年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

 

梁振英在報告中說,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guī)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zhì)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報告稱,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人數(shù)應維持在目前選舉委員會委員數(shù)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應超過1600人。

 

報告指出,在整體意見上,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于2017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jīng)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fā)展及長期繁榮穩(wěn)定,有正面作用;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有關立法會產(chǎn)生辦法部分,報告說,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由于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乃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會產(chǎn)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chǎn)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